1、 儲存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2、 滅火劑儲存裝置安裝后,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閥應通過的泄壓管接到室外。
3、 儲存裝置上壓力計、液位計、稱重顯示裝置的安裝位置應便于人員觀察和操作。
4、 儲存容器的支、框架應固定牢靠,并應做防腐處理。
5、 儲存容器宜涂紅色油漆,正面應標明設計規定的滅火劑名稱和儲存容器的編號。
6、 安裝集流管前應檢查內腔,確保清潔。
7、 集流管上的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
8、 連接儲存容器與集流管間的單向閥的流向指示箭頭應指向介質流動方向。
9、 集流管應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應固定牢靠,并做防腐處理。
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紅色油漆。
1、 選擇閥操作手柄應安裝在操作面一側,當安裝度超過1.7m時應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 采用螺紋連接的選擇閥,其與管網連接處宜采用活接。
3、 選擇閥的流向指示箭頭應指向介質流動方向。
4、 選擇閥上應設置標明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或編號的永性標志牌,并應便于觀察。
5、 信號反饋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1、 拉索式機械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應采用經內外防腐處理的鋼管防護。
2 )拉索轉彎處應采用導向滑輪。
3) 拉索末端拉手應設在的保護盒內。
4) 拉索套管和保護盒應固定牢靠。
2 、 安裝以重力式機械驅動裝置時,應重物在下落行程中無阻擋,其下落行程應驅動所需距離,且不得小于25 mm。
3、 電磁驅動裝置驅動器的電氣連接線應沿固定滅火劑儲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墻面固定。
4、 氣動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驅動氣瓶的支、框架或箱體應固定牢靠,并做防腐處理。
2) 驅動氣瓶上應有標明驅動介質名稱、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或編號的永性標志,并應便于觀察。
5、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豎直管道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應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間距不宜大于0.6 m。轉彎處應增設1個管卡。
6、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安裝后應做氣壓嚴密性試驗,并合格。
1、 滅火劑輸送管道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螺紋連接時,管材宜采用機械切割;螺紋不得有缺紋、斷紋等現象;螺紋連接的密封材料應均勻附著在管道的螺紋部分,擰緊螺紋時,不得將填料擠入管道內;安裝后的螺紋根部應有2~3條外露螺紋;連接后,應將連接處外部清理干凈并做防腐處理。
2) 采用法蘭連接時,襯墊不得凸入管內,其外邊緣宜接近螺栓,不得放雙墊或偏墊。連接法蘭的螺栓,直徑和長度應符合,擰緊后,凸出螺母的長度不應大于螺桿直徑的1/2且有不少于2條外露螺紋。
3) 已經防腐處理的無縫鋼管不宜采用焊接連接,與選擇閥等個別連接部位需采用法蘭焊接連接時,應對被焊接損壞的防腐層進行二次防腐處理。
2) 管道穿過墻壁、樓板處應安裝套管。套管公稱直徑比管道公稱直徑至少應大2級,穿墻套管長度應與墻厚相等,穿樓板套管長度應出地板50 mm。管道與套管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當管道穿越建筑物的變形縫時,應設置柔性管段。
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應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大間距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2) 管道末端應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與末端噴嘴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0 mm。
3) 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應各安裝1個防晃支架,當穿過建筑物樓層時,每層應設1個防晃支架。當水平管道改變方向時,應增設防晃支架。
4、 滅火劑輸送管道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 并合格。
5、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紅色油漆。
在吊頂內、活動地板下等隱蔽場所內的管道,可涂紅色油漆色環,色環寬度不應小于50 mm。每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色環寬度應一致,間距應均勻。
1、 安裝噴嘴時,應按設計要求逐個核對其型號、規格及噴孔方向。
2、 安裝在吊頂下的不帶裝飾罩的噴嘴,其連接管管端螺紋不應露出吊頂;安裝在吊頂下的帶裝飾罩的噴嘴,其裝飾罩應緊貼吊頂。
1、 柜式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及其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固定牢靠。
2、 柜式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周圍空間環境應符合設計要求。
1、 滅火控制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防護區內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現行《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規定。
2、 設置在防護區處的手動、自動轉換開關應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 m。
3、 手動啟動、停止按鈕應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 m;防護區的聲光報警裝置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
4、 噴放指示燈宜安裝在防護區入口的正上方。